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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个人房屋婚后出租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邸可欣

发布时间:2022-01-03


  

前言


在婚姻关系中,对于一方个人房产出租产生的收益没有明确约定时,该租金收益到底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容易产生此类争议,这正是本文所关注的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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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

关某和钟某于2013年2月17日协议离婚,并将签署的《离婚协议》在西城区民政局备案,其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内容包括:案涉房屋系男方单位给已婚职工以经济适用房名义认购的住房一套,在男方名下,归男方所有。2013年5月3日双方再次登记结婚,2016年11月1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的一个争议焦点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钟某出租案涉房屋的房租收入的权属问题。关某主张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钟某出租案涉房屋的房租收入及利息,而钟某认为案涉房屋在双方第一次离婚时已归其所有,复婚后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该笔租金应归其个人所有。

法院判决认为,案涉房屋在双方2013年协议离婚时已约定归钟某所有,在双方复婚后属于钟某的个人婚前财产。但该房屋所产生的租金收益系双方婚内的经营收入,而非孳息或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非钟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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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司法观点

像前面案件中争论,在继承纠纷、离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甚至执行案件中广泛存在。关于这个问题,以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现在有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认为个人房产出租收益属于个人财产。例如,在贺×与秦×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北京二中院认为,虽然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包括“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收益”,但是房屋租金系房屋之孳息,租金收益者是基于对租赁物的所有者地位。在陆某1与陆某2、陆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中上海二中院认为,房租系基于房产产生的孳息,属于个人财产。

另一种观点是认为,租金收益系夫妻共同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前面的案件外,还有许多判决认为:“房屋租金并非房屋产生的自然孳息,租金收益并非依规律和约定自然发生,其中有经营劳动付出,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出租收益系经营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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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其中明确列举了诸如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在婚姻家庭领域,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司法解释再次强调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外情形是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并未对孳息有明确的定义,只是《民法典》第321条将孳息分类并规定了孳息的权属规则。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等。从法定孳息的概念来看,出租房屋的租金完全符合法定孳息的定义,而且民法理论通说普遍认为租金是典型的法定孳息。

有观点认为,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相比,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出租方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保障租赁物的居住安全,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最高法民一庭认为,之所以要将天然孳息和自然增值认定为个人财产,原因在于另一方对此形成和产生并未提供贡献。但是从协力理论出发,法定孳息不宜全部认定为个人财产,最典型的便是房屋租金,这一孳息与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并无差异,《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类似实务类似处理的平等原则,以租金为代表的法定孳息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笔者认为,根据法律适用原则,亲属法律行为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特殊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即,只要其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中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收益”,那么该收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的适用,即使租金作为法定孳息,但根据法律效力位阶,适用法律时也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第1062条,并且,根据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及限缩解释,需要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中的“孳息”进行限缩,即此处的“孳息”仅指排除《民法典》第1062条情形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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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由于法院在实践中的两种不同观点,所以,在实践中,当事人如果要主张租金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尽量举证证明涉案房屋的租金是夫妻共同经营所得,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获取租金收益提供过贡献。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孳息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抗辩认为租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仅属于其个人财产,则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能够证明涉案房屋并不存在共同打理的情况,比如一方提出证据证明出租房屋一直是自己母亲在实际打理,这种情况并不符合立法本意,由于不符合《民法典》第1062条之情形,故案涉房屋租金属于个人财产。总之,在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从立法本意出发,考察一方对财产的取得是否作出贡献。

脚注


关某与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873号贺×与秦×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3369号;冯某2等与冯某3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0415号陆某1与陆某2、陆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2民终3899号杨某1与陈某继承纠纷民事判决书(2018)京0114民初12396号;谭仁凤诉易晓华遗赠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11681号李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终278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249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7杜万华、程新文、吴晓芳.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251